2007年7月2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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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一票否决制”上升为法律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后获通过
本报记者 朱兰英

  本报讯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经审议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从昨天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的。
  会议补选赵洪祝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章猛进任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决定,任命葛慧君为浙江省副省长。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还通过了《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其他3个地方性法规。
  据悉,修订后通过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共二十八条,吸收了我省近几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并指出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维护治安秩序”。
  条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发现治安隐患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司法救助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等部门应当结合办理案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
  条例充分肯定了街道(乡镇)综治中心这一工作机制,并作出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的作用,协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的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及时调解纠纷,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
  另外,从1991年便开始实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有效做法,在条例中得到体现。条例明确,在不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等几种特定的情况下,有关单位当年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有关人员不得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